稅務局改變其對企業搬遷的成本的觀點

稅務局改變其對企業搬遷的成本的觀點

國稅局在2005年,公布了一個解釋性草案,草案中列明國稅局:對企業扣除各類營業場所搬遷時所發生的成本的觀點。

鑑於搬遷營業場所可以是一個很普通的企業的業務運行中會産生的現象,然而: 大多數商家將這些支出列為收入性支出來扣稅。但是,國稅局的聲明中表示,與搬遷固定資產的成本是資本的支出性質,是不可抵扣的,但這些費用可能以用來申請折舊費用。

公眾諮詢稅務局已在2009年年底,公佈重新解釋這一草案聲明。根據最新的結論是,發生在業務搬遷維護和保存業務,而不是經營的新型業務,或以不同的方式經營業務,所有的業務搬遷費用將可以抵扣。這包括與固定資產搬遷的相關費用。

然而,聲明提供業務搬遷是資本性質(如擴大到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以不同的方式運作)相關的開支不會立即可抵扣或折舊,意即這將是一個“黑洞”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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