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法中“供应”的定义

GST法中“供应”的定义

GST (商品及服務稅),是一種在”商品或服務的供應“上所徵稅的稅法。

因此,在產生交易時,須要確定是不是符合GST中“供應”的定義,是重要的步驟之一。

最近的趨勢顯現,很多企業根據GST法規定的“供應”,重新改變對未收到付款的交易或對可能是”非供應商”的”供應”的交易 ,與對其的GST(商品及服務稅)的交易處理方式。以明確定“供應” 的定義。在類似的例子包括:

取消的費用

取消合約的費用或提前終止合約的費用(如客戶違約或根據合約選擇提前終止合約的費用)

隱藏的費用:例如

報名費

活動,事件取消的費用

企業(例如體育場館,教育機構和酒店)應分析這些類型的交易,以確定他們是否收到付款,及是不是適用GST(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時,應取得如何追溯GST(商品及服務稅) 的具體方式,以及如何進一步對待這些收入的方式。它也可能包括:要如何聯繫國稅局, 去申請退還了己多付的GST(商品及服務稅) 。

有一個新的案例, 2011年澳洲航空公司有限公司 (Qantas Airways Ltd)對稅務局專員(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案例,就是著重考慮什麼構成”供應”問題。

澳航個案涉及客戶買了機票,隨後又取消機票或沒有訂位的交易,但客人的退款中並沒有包含GST的退款份。澳航聲稱: 所有客戶使用的航班中的GST (商品及服務稅) 都已經支付給澳大利亞稅務局(ATO), 因此澳航不退還費用中GST(商品及服務稅) 部分。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發現贊成澳航的決定。法院說:當然飛行在本質上是符合有關”供應”的定義,這是重要和交易唯一的目的,但如果沒有發生”( 實際旅行),就没有應稅“供應。

另一個附帶的發展是,新的立法已經出台,規定GST(商品及服務稅)是適用於滯納金。國稅局指出,這些費用包含了即時付款的折扣,即有或無折扣的金額、在GST(商品及服務稅)法中是的同等待遇。

在GST推出超過 25年後,什麼樣的交易.企業主應採用GST(商品及服務稅)法的問题,仍在持續討論中。這也是為什麼企業主需要花多一些時間,並確保他們所付岀的GST(商品及服務稅)是必須要支付給國稅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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